银川市妇幼保健院社区相关设备采购项目三标段(二次)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以邮箱形式获取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4年08月16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财库〔2020〕46 号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及宁财规发〔2021〕2 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及【宁财(采)发﹝2022﹞275 号】 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 号文件;(2)财库〔2014〕68 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3)财库〔2017〕141 号《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及宁财(采)发〔2020〕545 号文件《自治区财政厅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政府采购支持残疾人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4)宁财规发【2019】 8 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管理暂行办法》,凡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注册的中小微企业,不分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性质(含财政性资金和单位自有资金)、不分合同金额,在取得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后,可通过宁夏政府采购公共服务平台“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系统”向参与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的金融机构申请办理融资事宜。
(1)供应商须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如投标供应商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
(2)投标人为经销商的须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投标人为生产厂家的须提供生产许可证;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投标可不提供,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5)信用记录:按照财政部办公厅文件要求,投标人应提供其投标主体的信用记录(以“信用中国”网站及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结果为准),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标人,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如“信用中国”网站无法查询的,以“信用中国(宁夏)”等地方分站查询为准);
(6)供应商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须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亦可按照《宁财(采)发〔2021〕196号》文件或采购文件规定提供承诺书,格式及内容必须与文件规定一致,否则视为无效);
(7)供应商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不含开标当月),任意连续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缴纳凭证,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须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亦可按照《宁财(采)发〔2021〕196号》文件或采购文件规定提供承诺书,格式及内容必须与文件规定一致,否则视为无效);
(8)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须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亦可按照《宁财(采)发〔2021〕196号》文件或采购文件规定提供承诺书,格式及内容必须与文件规定一致,否则视为无效);
(9)供应商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资格承诺函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承诺函格式及内容必须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否则视为无效)。
时间:2024年07月26日至2024年08月02日(招标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上午09:0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①凡有意参加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请在公告规定的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内,自行填写公告下方回执表,并加盖供应商鲜章,将回执表扫描件发送至邮箱(报名时间以邮箱收件时间为准)。报名通过后,向报名供应商发送招标文件,供应商方可获得投标资格,否则不予接受投标文件。
②请各供应商在报名结束至开标前随时关注平台网站“更正公告”栏。你所关注的项目有可能进行时间或内容上的调整,调整内容只在“更正公告”栏中以公告形式公示,招标代理机构不再以其他方式通知,如因自身原因未及时关注更正公告从而导致投标失败,其后果自行承担。
(1)财库〔2020〕46 号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及宁财规发〔2021〕2 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及【宁财(采)发﹝2022﹞275 号】 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 号文件;(2)财库〔2014〕68 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3)财库〔2017〕141 号《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及宁财(采)发〔2020〕545 号文件《自治区财政厅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政府采购支持残疾人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4)宁财规发【2019】 8 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管理暂行办法》,凡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注册的中小微企业,不分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性质(含财政性资金和单位自有资金)、不分合同金额,在取得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后,可通过宁夏政府采购公共服务平台“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系统”向参与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的金融机构申请办理融资事宜。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须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如投标供应商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2)投标人为经销商的须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投标人为生产厂家的须提供生产许可证;(3)投标产品为二、三类医疗器械须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投标可不提供,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5)信用记录:按照财政部办公厅文件要求,投标人应提供其投标主体的信用记录(以“信用中国”网站及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结果为准),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标人,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如“信用中国”网站无法查询的,以“信用中国(宁夏)”等地方分站查询为准);(6)供应商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须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亦可按照《宁财(采)发〔2021〕196号》文件或采购文件规定提供承诺书,格式及内容必须与文件规定一致,否则视为无效);(7)供应商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不含开标当月),任意连续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缴纳凭证,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须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亦可按照《宁财(采)发〔2021〕196号》文件或采购文件规定提供承诺书,格式及内容必须与文件规定一致,否则视为无效);(8)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须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亦可按照《宁财(采)发〔2021〕196号》文件或采购文件规定提供承诺书,格式及内容必须与文件规定一致,否则视为无效);(9)供应商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资格承诺函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承诺函格式及内容必须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否则视为无效)。
方式:凡有意参加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请在公告规定的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内,自行填写公告下方回执表,并加盖供应商鲜章,将回执表扫描件发送至邮箱(报名时间以邮箱收件时间为准)。报名通过后,向报名供应商发送招标文件,供应商方可获得投标资格,否则不予接受投标文件。